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报建办市函[2015]87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报》(建市[2015]154号)拒绝,为作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全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换证范围(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全称原标准)核准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嗣后不换证)。(二)我部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核准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以及同时核准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换证程序(一)我部审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1.申请人换证的企业通过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人法院信息填写软件”,填上《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人法院信息采集表格》(以下分别全称《申请表》、《收集表格》),页面“请示”,同时打印机《申请表》和《收集表格》并砖墙企业公章后,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其第22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报企业登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要监管的建筑业企业、总后基础设施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以下全称省级主管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要监管的建筑业企业不应将其全资或意味著有限公司的企业名单及企业章程,总后基础设施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不应将其所属单位名单在2015年10月30日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各省级主管部门分批填上《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闻附件),并附汇总表中全部企业的《申请表》、《收集表格》、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还包括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适当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悉数报我部行政审核集中于法院办公室。
对于《申请表》、《收集表格》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资质信息相符的企业,其换证申请人我部未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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